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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文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文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936号罪犯张文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04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2008年3月,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文波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201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26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文波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文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波于2005年8月29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1月1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7月19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4月13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2年7月13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波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