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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冶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淑芳与曹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芳,曹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大冶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芳,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勤,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大冶民初字第04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3年1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