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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震、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泽。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与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小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在公司网站www.gzhaihong.com中使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权的Photogragher’sChoice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为200169119-001,内容:男人)。原告是该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该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告多次联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均多番推诿,拒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2012年8月,原告已就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提起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83号诉讼,该案已经审结,且判决已生效,原告又就此提出诉讼,属于重复诉讼;2、原告的网站确曾使用被控侵权图片,但该网站是由第三人制作、管理,被告对侵权状况并不知情;3、被告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立即将相关图片从网站撤下,并已经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是小经营者,公司网站的浏览量小,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都很小;5、被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2012)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83号),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Taxi品牌的图片1张(图片编号为:CA25723,内容:科学),侵害了其著作财产权;经开庭审理,2012年8月14日,本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的著作财产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该案判决现已生效。2010年9月20日,美国GettyImages,Inc.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品牌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对其进行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GettyImages,Inc.知识产权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附件A中所列出的品牌包括Photogragher’sChoice品牌。2012年2月9日,经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见证,并出具(2012)大中证经字第1120号公证书证实,原告委托代理人操作计算机,进入被告网站,打开页面http://www.gzhaihong.com/product.asp,实时打印网站图片。后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om,该网站明确标识:“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通过站内搜索,实时打印了编号为200169119-001的图片,图片信息显示,品牌为Photogragher’sChoice,版权所有:1995-2012,授权许可类型为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版权申明GettyImag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原告有权办理该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任何人如果侵犯了该图片的知识产权,原告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经比对核实,被告公司网站的“产品介绍”页面上使用了上述编号为200169119-001的图片素材,该页面同时标示了被告的公司名称、产品介绍等关联信息,被告对此亦予以确认,但认为该图片是佛山路桥网络公司下载并挂在被告网站上的,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其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侵犯其涉案图片的复制权与发行权。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律师费5000元,该笔费用已经支付,有委托代理合同,但没有发票。由被告提供的“百度统计”产品的统计结果显示,被告网站自2012年4月、5月、6月的浏览量分别为77PV、129PV、89PV。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2)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表明,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83号案的涉案图片品牌为Taxi品牌,图片编号为:CA25723,而本案的涉案图片品牌为Photogragher’sChoice品牌,图片编号为200169119-001。被控侵权图片完全不同,因而是全新的侵权事实和诉讼请求,原告就本案涉案图片提起的侵权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原告提供的(2012)大中证经字第1120号《公证书》保全的网页资料显示,涉案图片公开的版权署名人为GettyImages,Inc,在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享有涉案图片的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GettyImages,Inc.通过书面《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所有图像,并以其名义对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该品牌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原告作为经合法授权的著作权人,有权主张、行使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被告未经GettyImages,Inc.或原告的许可,在其公司网站的“产品介绍”页面上使用涉案图片素材,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商业推广,供社会公众浏览。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相关著作财产权,乙方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使用涉案图片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有效举证,本院参考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网站使用该图片所获得的社会认知度及对产品销售的影响力等情形,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2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