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魏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唐智勇,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碚法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黄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本案后于2013年1月14日通知上诉人黄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期满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