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魏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唐智勇,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碚法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黄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本案后于2013年1月14日通知上诉人黄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期满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