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朝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朝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代理人:沈英。被告:戴朝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朝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上房��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