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丁建霞与朱小平、唐才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霞,朱小平,唐才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144号原告丁建霞,女,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朱小平,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唐才凤,女,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霞与被告朱小平、唐才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免交。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