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燕民初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丁建霞与朱小平、唐才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霞,朱小平,唐才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144号原告丁建霞,女,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朱小平,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唐才凤,女,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霞与被告朱小平、唐才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免交。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