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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渊博申请执行刘建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渊博,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26号申请人刘渊博,男,生于2004年8月29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侠,女,生于1979年9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建华,男,生于1977年,满族,刘渊博申请执行刘建华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06)兴民初字第000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的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将案件款1800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领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兴民初字第000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