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华长与夏水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长,夏水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44号原告:郑华长。被告:夏水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长与被告夏水木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水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华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长撤回对被告夏水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华长负担,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付清(已预交)。审判员 徐连坤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