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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继晴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古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继晴,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于唐山市路北区,汉族,大专文化,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建华西道健康里永昌楼6-302。2012年3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屈继峰,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继晴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坤、代理检察员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继晴及其辩护人屈继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12月期间,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赵继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浙江豪德磊医药有限公司非法买卖了85箱(共68000支,共含有麻黄碱6.8公斤)呋嘛滴鼻液。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赵继晴又陆续同浙江德磊医药有限公司非法买卖了730箱(共584000支,共含有麻黄碱58.4公斤)呋嘛滴鼻液。上述买卖的呋嘛滴鼻液部分流入四川南充一制毒窝点,后经杭州市药监局协助调查,赵继晴经手发往浙江德磊医药有限公司的815箱呋嘛滴鼻液均未运到豪德磊医药公司仓库,浙江德磊医药有限公司未同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浙江豪德磊医药有限公司资质为陈俊伪造,其中300箱呋嘛滴鼻液陈俊按照赵继晴的要求发往广东,并将所得差价12623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给赵继晴个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证人刘亚辉证实称: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蒋跃勇,赵继晴于2010年9月到我们公司的,开始做网络销售经理,2011年3月公司任命他为销售总经理,我们向豪德磊公司销售呋嘛滴鼻液最终是赵继晴联系的,前两笔业务都是赵继晴直接负责联系,2011年赵继晴当销售总经理后外聘了一个叫廖华琼的业务员负责联系这个业务的证言材料;3、证人蒋昭齐证实称:我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我不对呋嘛滴鼻液的销售合法性进行审核,我让他们把好关,然后呈报给我,最初豪德磊公司的业务是赵继晴做的,以后就一直是他的,只是后来他当了销售总经理后不能自己再做业务,就跟我登记了这个廖华琼作为外聘人员,我们销售呋嘛滴鼻液以前备过案,我就问赵继晴备案了没有,他说备案了,但是后来我才知道,只有其中销售数量较小的备案了,大宗的都没有备案,其中和豪德磊公司销售的都没备案的证言材料;4、证人尹璐证实称:利康药业公司发往浙江豪德磊公司的呋嘛滴鼻液是赵继晴的业务的证言材料;5、证人陈俊证实称:我是吉林吉春制药的业务经理,负责杭州地区的药品销售,2010年做业务时我挂靠过豪德磊医药公司,我认识了一个叫“万江”的女的,她跟我提出要进呋嘛滴鼻液销售,我通过电话跟利康制药公司的一个“赵总”联系建立的销售关系,我们做业务每次都是“赵总”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货,我就询问万江,万江如果需要就组织货款,货款打给对方后“赵总”把合同给我传真过来,我这边签好后再传真回去,对方就发货,货到之后物流打我的电话,我再让万江取货。2011年6月,万江又说需要货了让我又联系“赵总”,“赵总”跟我说让我给他介绍一个业务员,把资料给他传过去,我当时认识一个叫廖华琼的人,我就把廖华琼的资料给“赵总”发过去然后通知廖华琼并把她的一个银行卡号发给了“赵总”,以后利康制药和我的业务就以廖华琼的名义做。大概2011年夏天,其中有三百箱左右的呋嘛滴鼻液是“赵总”让我替公司发给广东的一家公司的,他可以从中赚钱的证言材料;6、证人万江证实称:我认识陈俊后听说他是医药公司的,能进呋嘛滴鼻液,我就让陈俊联系集川药业的一个“赵总”由他给我们发货,其中一部分陈俊直接转走了,我也不知道他转到了哪里,还有一部分由我卖出去的证言材料;7、证人刘慧贤、许子秋的证言材料、8、药品销售合同、货运单;9、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内部交款单、银行交易货款记录;10、陈俊农业银行卡汇款记录;11、张凤英农业银行卡汇款记录;12、利康制药公司销售记录;13、辨认笔录;14、抓获材料;15、呋嘛滴鼻液说明书;16、扣押物品清单;17、情况说明(唐山市公安局食品药物安保支队关于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要求、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关于销售呋嘛滴鼻液815件,含盐酸麻黄碱65.2公斤的证明、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廖华琼非本公司员工、唐山市公安局食品药物安保支队关于陈俊与赵继晴之间转账情况说明);18、被告人赵继晴对本案事实情节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继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继晴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赵继晴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继晴的辩护人屈继峰为其主要辩称:本案严重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并当庭提供的四组证据,第一组是浙江豪德磊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复印件及与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的合同复印件,第二组证据是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签发的通知,第三组是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反点协议,第四组证据是2011年3月18日由公司董事长蒋跃勇签发的关于新增销售大区的规定及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聘用廖华琼等人的聘任书,公诉人认为因该四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无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其来源不合法,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该四组证据不予认定。被告人赵继晴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继晴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