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宝娟与容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娟,容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00256号原告张宝娟,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委托代理人张谦,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系张宝娟之父。被告容杰,又名容红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娟与被告容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娟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宝娟负担。代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