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重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启发与佟显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发,佟显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重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孙启发。被执行人佟显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佟显方及其家庭成员佟绍(少)祝、刘爱芬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兴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