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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基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冯贤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基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冯贤,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基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梁基厚,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贤,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周坚雄,镇长。再审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基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基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贤、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斗门镇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基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冯贤不需支付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基石公司退回多收租金27600元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斗门镇政府与基石公司、冯贤和其他承租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款协议》的约定,由于斗门镇政府已承诺基石公司2011年9月至与各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的租金由斗门镇政府支付,因此维持一审法院不支持基石公司请求冯贤支付2011年9月以后租金的主张,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根据各方陈述与协议、收据反映的内容并不完全相符的情况,综合四点分析意见,对于2011年11月16日收据,认定基石公司实际收到冯贤缴纳的租金是234600元,押金27600元,合计262200元,因此判令基石公司向冯贤返还多收取的租金27600元、押金27600元,符合本案事实。再审申请人基石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基石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市斗门基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莺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