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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资源县粮贸酒楼与周建华、程美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源县粮贸酒楼,周建华,程美凤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57号原告资源县粮贸酒楼。负责人邹崇清。被告周建华。被告程美凤(系周建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资源县粮贸酒楼诉被告周建华、程美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源县粮贸酒楼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了相互之间的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符合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源县粮贸酒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源县粮贸酒楼负担。审判员  吕鑫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超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