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张某与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杨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杨某甲,男,194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某,女,194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杨某乙,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张某与被告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张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义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