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曹宏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曹宏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52号原告浙江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武林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何连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海涛,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宏伟。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原告浙江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宏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加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青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