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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02号原告:刘某,西安交通大学后勤服务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黄磊。被告:郑某,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小学教师。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炜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1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情冷漠多疑、脾气暴躁易怒,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争执,经常不顾时间、地点辱骂原告,漠视原告的家庭地位,多次曲解原告与朋友、同学之间的正常交往,致使原告难以忍受。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就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双方开始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在原告父母生病期间,被告积极照顾老人。双方因想要小孩还准备做试管婴儿,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对被告也很好。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希望继续与原告和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此后双方一直通过电话、网络联系,2008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及被告对原告不信任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与原告和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举证及庭审笔录存卷为据。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夫妻信任问题产生矛盾,对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法庭审理中,被告诚恳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希望与原告和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原、被告之间应加强沟通,在婚姻生活中相互体谅,共同为维系好家庭关系作出努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请求与被告郑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