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02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广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广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93号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名苑居办公楼603室,组织机构代码70856164-7。负责人杨志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禹,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强,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广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梧桐路2060号东顺宿舍3栋北座108房,组织机构代码785264785。法定代表人许金和。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市广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79536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深圳市广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795367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后海名苑居(办公楼)603-609(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38、4XX43、40××40、4XX42、40××36、4XX33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具体保全措施及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吴 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麟舒(代)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