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南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甲与莫××、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莫××,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莲南商初字第1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莫××。被告:周乙。原告周甲为与被告莫××、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作添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甲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周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甲诉称:被告莫××、周乙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26日,被告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现经原告催讨,被告莫××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莫××、周乙共同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莫××、周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莫××于2010年11月26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周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莫××出具借条向原告周甲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在设立借贷关系时,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要求归还时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由于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30000元并支付起诉后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周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周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甲借款本金某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莫××、周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作添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