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某某集团安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周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安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桂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安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安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某某的银行存款肆佰贰拾万元整(¥4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安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某某的银行存款肆佰贰拾万元整(¥4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思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