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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崧,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