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城执裁字第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庆城县腾龙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甘泉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城县腾龙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甘泉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裁字第02-2号申请执行人庆城县腾龙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正平,经理。被执行人甘泉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胜,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庆城县腾龙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泉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我院予以扣划。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庆城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克恭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