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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红娣与苏为诗、王松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娣,苏为诗,王松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文别:裁定书拟稿:案号:(2012)杭余民初字第1620号共印10份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朱红娣。委托代理人:李银,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为诗。被告:王松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21号。代表人:蒋肖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怡,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红娣诉被告苏为诗、王松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红娣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为诗、王松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娣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朱红娣负担。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