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育森、竺金国与竺金国、陈碎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森,竺金国,陈碎英,竺儒翔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育森。被告竺金国。被告陈碎英。第三人竺儒翔,(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30816171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育森与被告竺金国、陈碎英、第三人竺儒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育森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王育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育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0元,由原告王育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