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慧芳与陈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芳,陈利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王慧芳,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吴建伟(系原告丈夫),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陈利楠,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籍三河市段甲岭镇前山村,现住三河市。原告王慧芳与被告陈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松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芳委托代理人吴建伟、被告陈利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慧芳诉称,被告于2011年6月21日从原告处借款叁万捌仟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是:“向王总,王慧芳借款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2012年10月1日还款。陈利楠-2011.6.21-电话134××××0861-身份证1310821198710122063”。2011年9月13日被告仅还原告人民币5000元,余款33000元,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限期偿还欠款33000元。被告陈利楠对原告王慧芳主张欠原告人民币38000元,已还5000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王慧芳欠被告陈利楠工资2000元,应予抵消。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原告王慧芳欠被告陈利楠工资2000元问题,本院查明被告除自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利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慧芳借款人民币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陈利楠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