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宝鸡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仪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宝鸡热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庆路229号。法定代表人雷平森,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喜庆,男,汉族。被告大唐宝鸡热电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宋家庄法定代表人雷宏斌,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宝鸡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唐宝鸡热电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唐宝鸡热电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勤绪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昊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