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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侯肖波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肖波,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雁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侯肖波。委托代理人刘波,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亚河,大队长.原告侯肖波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编号610105100661085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肖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岩代理审判员  石娟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穆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