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正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加翻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一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