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41号原告:韩某某,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颜某某,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宝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