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