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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