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与郭兴彬、邓坤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郭兴彬;邓坤民;周镇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二环西路。法定代表人:叶力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秋盛,男,汉族,44岁,住广东省海丰县,工作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被告:郭兴彬,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现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邓坤民,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现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周镇平,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现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诉被告郭兴彬、邓坤民、周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以被告郭兴彬已经还清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春婵审 判 员 吴海英助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银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