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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莉与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徐莉,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吴建中,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屯溪区。负责人周晓雨,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徐莉诉被告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黄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休宁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被告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黄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严毅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力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