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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清华与郑泽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清华,郑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罗清华。被执行人郑泽均。申请人罗清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3020、30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泽均民间借贷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4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925元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925元清偿了本案全部债务及执行费600元整。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剑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