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米高与魏汉有、魏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米高,魏汉有,魏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113号原告:陈米高,住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理人:陈秋银,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洪绍武,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浩洋,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魏汉有,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二:魏XX,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米高诉被告魏XX、魏汉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米高于2013年1月30日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米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米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陈米���负担。审 判 长 周镜泉审 判 员 杨仕杰人民陪审员 林雪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翁榕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