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韩春敢与邱义山、刘安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敢,邱义山,刘安杰,葛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22-2号申请执行人:韩春敢,农民。被执行人:邱义山,农民。被执行人:刘安杰,农民。被执行人:葛善亮(又名葛亮),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邱义山、刘安杰、葛善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义山、刘安杰、葛善亮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邱义山、刘安杰、葛善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安杰存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505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