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井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耿某某与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杨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耿某某抚养费1200元内容的执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