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井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耿某某与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杨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耿某某抚养费1200元内容的执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