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富商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2、王某1等与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2,王某1,俞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富商初字第2481号原告:王某2,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王某1,女,200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荣继祥,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2、王某1诉被告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2、王某1于2013年1月23日变更案由为确认所有权纠纷,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2、王某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2、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2、王某1负担。审判长 黄韦卿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