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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连与孙守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孙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农民。被执行人:孙守会,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守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守会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守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守会存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67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