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67号原告:胡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春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