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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67号原告:胡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春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