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黄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方增与台州市国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张雪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增,台州市国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张雪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张方增。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国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后村109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根。被告:张雪珠。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50、52、54号。负责人:钱祖礽,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依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增与被告台州市国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张雪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方增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国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方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国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方增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国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