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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远程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宋广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程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宋广平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08号原告远程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林启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剑林,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广平,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由审判员廖劲锋、人民陪审员武农、李娴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林启松、委托代理人刘剑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10月起担任原告财务经理一职,期间财务不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将财务章、财务记账凭证等交付原告审计部审计,但被告拒不移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财务章及2007年10月23日至2012年2月10日期间的财务记账凭证等;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照、文件、资产盘点登记表;2、关于要求立即移交公司财务章及财务记账凭证的通知及邮件详情单、投递信息单。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在一份日期为2012年2月10日的《远程置业(深圳)有限公司证照、文件、资产盘点登记表》上“填表人”处签了名,该《登记表》记载:财务章及财务记账凭证(由07年至现在)的保管者为被告。2012年3月后,被告未在原告公司上班。2012年7月24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发出《关于要求立即移交公司财务章及财务记账凭证的通知》。投递情况显示为“妥投”。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返还了财务章和财务记账凭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传唤,未答辩应诉及提供证据,视为被告放弃陈述、抗辩和举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占有原告的财务专用章及2007年至2012年2月10日的财务记账凭证。原告对其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记账凭证享有所有权,有权依法处置该等物品,且被告已不在原告公司上班,无权再占有该等物品。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财务专用章及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期间的财务记账凭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广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远程置业(深圳)有限公司返还财务专用章及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期间的财务记账凭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李   娴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