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帅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