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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与吴某丁行政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公路管理局,吴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26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某丁,男,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交通局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0月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2)第1000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交通局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2)第1000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s222谷城路段上擅自超限行驶为由,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逾期后被执���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第(2012)第1000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交通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2)第1000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