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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林瑞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广,李焕青,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林瑞广。被执行人李焕青。被执行人李红。申请执行人林瑞广与被执行人李焕青、李红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红名下的鲁FEF7**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刘彩波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