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饶民二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刘松年与山东省临邑县三里河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年,山东省临邑县三里河造纸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饶民二初字第454号原告刘松年,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生人,河北省衡水市饶阳镇南关村人,农民,现住被告山东省临邑县三里河造纸厂法定代表人李传锋,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年诉被告山东省临邑县三里河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尹俊岩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