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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XX红与被告沈阳步阳置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红,沈阳步阳置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XX红,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步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北新区,代码证号79319280-6。法定代表人徐步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证号66716715-9。法定代表人刘斌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红与被告沈阳步阳置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XX红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荣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