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侯松久,周淑兰与西安飞机工业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松久,周淑兰,西安飞机工业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侯松久,男,193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淑兰,女,194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飞机工业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阎良区人民路中段。本院在审理侯松久,周淑兰西安飞机工业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松久,周淑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松久,周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