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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9-162、164、165、167-169、171、173-179、18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月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9-162、164、165、167-169、171、173-179、181-196号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中心广场康乐中心3楼。法定代表人刘颖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远志,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一飞、刘松添等90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五十三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五十三案受理费21643元,按规定收取5410.75元(详细金额见附表),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麟舒附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