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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郑永建、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郑永建,王爱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13号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周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仁善。被告:郑永建。被告:王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建、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郑惠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