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郑永建、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郑永建,王爱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13号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周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仁善。被告:郑永建。被告:王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建、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郑惠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