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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马××与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马××申请执行吴×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马××,女。委托代理人刘××,女。被执行人吴×,男。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房屋折价款160000元,同时共同债务16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马××承担82500元,被执行人吴×承担82500元。共同债权10000元,申请执行人马××分得5000元,被执行人吴×分得5000元。申请执行人马××婚前财产格力空调三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二台、冰箱一台归马××所有。申请执行人马××每月对孩子吴××享有一次探视权。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吴×应承担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金钱执行的标的为180000元整,由吴×在2013年元月25日前一次性付给马××110000元,余款70000元由吴×自2013年元月起每月支付马××2500元,计28个月(因马××应支付婚生子吴××每月抚养费900元,故吴×每月实际支付1600元)。二、自2015年5月起马××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三、判决书第四条中空调三台按每台10**元,共折价3000元,由吴×支付马××;电视机、洗衣机、冰箱亦在2013年元月25日前交付马××。上述协议除第一条即由吴×自2013年元月起每月支付马××2500元和探视权外,均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2号案件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吴×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