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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邹某诉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944号原告邹某,女,汉族,务农,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王贤忠,富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剑波 微信公众号“”